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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还有哪些短板要补上
工资标准明确了、休息权落地了、算法规则透明了
来源:劳动报    作者:罗菁    发表时间:2024-03-07 19:40:54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平台为基础的新就业形态正在成为灵活就业的新趋势,是稳增长、保就业的重要路径。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平台为基础的新就业形态正在成为灵活就业的新趋势,是稳增长、保就业的重要路径。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

  就在此次全国两会召开之前,针对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平台规则制定不够透明、收入标准随意变动等问题,人社部接连发布三个新文件,引导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健全用工管理制度,提高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

  如何更好地补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短板?这成了此次两会中不少代表和委员聚焦的问题。在他们看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规模将越来越大,让这个劳动者群体能够乐业,还需持续不断地织密权益保护网。

  1、密集出台政策 解决突出问题

  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工作时间过长、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尚不明确、平台规则制定不够公开透明、维权服务渠道还需进一步畅通……为了解决这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痛点问题,人社部近日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等文件,意在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首先,按照保障指引,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用劳动者实际工作地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平等协商制定劳动报酬规则。这意味着,根据最新政策,从事网约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被纳入最低工资保障。

  其次,保障指引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在刚刚过去的春节假期,多个网约车平台和外送外卖平台已经“自掏腰包”,通过专项补贴等方式,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劳有所得。

  同时,针对“超时工作”这一突出问题,相关指引首次引入“宽放时间”的概念,明确工作时间在累计接单时间基础上,需适当考虑劳动者必要的在线等单、服务准备、生理需求等因素,平台需保障劳动者获得必要休息时间。简而言之,这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休息权”,防止其过劳。

  除此之外,相关指引还提出,要引导平台企业依法合规制定和修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知情权和参与权。而所谓的“劳动规则”,则包括了平台企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网约服务,进行工作调度和劳动管理时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格式合同条款和算法规则等。

  按照要求,平台企业制定或修订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规则,要提前通过应用程序弹窗等显著方式向劳动者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采纳情况告知劳动者。确定实施前,至少提前七日向劳动者予以公示。

  2、创新社保权益保障 治理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陆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新就业形态的“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日益明显,同时新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也日益受到关注。

  如何面对新就业形态带来的制度挑战?在陆铭看来,相关政策既要考虑对民生、就业、社会大局的影响,又要面对该群体的劳动配置和多元诉求,建议创新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治理模式。“不能用传统思维去设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保体制。”陆铭指出,创新有利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相关保障制度的收支体系。例如在社保征缴上,“捆绑”于传统雇佣关系之上的征缴方式应该“解绑”。而无论是基本保障还是补充保障,都要做实个人账户,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哪怕游走于各个城市,其社保不会“断”,权益不会“损”。

  3、适时修订完善法律 予以更好保护

  记者获悉,今年两会上,全总将提交多份界别提案,其中内容均涉及呼吁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维护。

  全总指出,新就业形态打破了旧有劳动法律秩序下的传统劳动关系模式和管理规范,劳动者社会保障缺失、平台管理不够规范、劳动关系认定困难等,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带来不少难题。

  为此,呼吁应加强政府管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平台经济规范治理体系,发挥平台经济技术密集、数据密集和资本密集优势,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改善社会民生。加强顶层设计,研究制定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二次分配制度,根据数字经济的特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公平税收征管体系,研究出台数字调节税,让数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同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适时修订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保护范围。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平台企业自觉依法合规用工,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

  同时,应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相协调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社保经办和管理的数字化改革,建立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实现全国统筹。加快明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用工与用工方的社保缴费责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医疗保障权益,瞄准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的“漏保”“脱保”“断保”问题,推进居民医保筹资机制改革,提升医保经办服务水平,破解参加基本医保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壁垒。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鼓励有意愿、具备缴费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工医保,鼓励工会组织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医疗互助方面发挥补充作用。

  4、社保缴费方式 能否更加多样化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认为,应该构建一个多元化、个性化且高效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新业态从业者的多样化需求。

  在皮剑龙看来,该制度可涵盖多种社会保险产品,如基础保障型、商业增强型以及短期应急型等,旨在为新业态从业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选择。从业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收入状况和个人需求,自由挑选适合自己的保险类型和保障期限,从而确保新业态从业者能获得最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社会保险保障。

  缴费方式也可以更加多样化。皮剑龙认为,比如可以按时长、按次数或按收入等,以适应新业态从业者多样化的工作特点。同时,待遇核算也应更加灵活,可以按照累计、按比例或按标准等方式进行。

  5、职业伤害保障 可以试点扩面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战略研究中心主任周燕芳提出建议,呼吁关于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面。

  据了解,2022年7月,人社部会同相关部门正式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截至2023年9月,已有共计668万人纳入了职业伤害保障范围之中。试点一年多来,各试点省市累计做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3.2万人次,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共计4.9亿元,切实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权益,特别是对重大伤亡事故兜底保障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不过,问题依旧存在,比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在不同地区之间政策尚不平衡,不同平台企业之间保障尚不平衡;宣传力度不够,理赔流程较长等。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仅涵盖7个省市、4个行业、7家平台企业,覆盖面仍相对有限,应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扩面。”周燕芳建议,有序扩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试点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密集等地区。同步协调试点地区与其他非试点地区间的横向交流,落实不同地区之间的职业伤害保障政策衔接。另一方面,建议逐步扩大新就业形态的试点平台企业范围,将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管理较好、参保意愿较强的平台企业纳入试点范围,切实扩大可享有新就业形态的职业伤害保障权益的就业人员范围。

  她建议,由人社部牵头,综合试点经验,出台关于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的基本原则、筹资机制、保障内容、承办方式、监督管理、工作要求等。

  同时,探索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内容增加第三者责任保障;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建设与数据共享,优化理赔流程并提高事前预防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商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提升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保险服务的获得感和便利性。进一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拓展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展保障责任、地域、行业及企业。创新保险产品,满足新市民在意外、疾病、职业风险、未来养老等方面需求,并针对现有流程进行优化升级,降低服务的门槛。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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