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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本月起施行
多条具有广西特色的亮点条款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体现
来源:桂工网    作者:农晨迪    发表时间:2024-06-04 18:12:27
摘要:5月31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于6月1日起施行。

  桂工网讯 (记者 农晨迪)5月31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于6月1日起施行。

  此次《条例》修订,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问题进行立法,通过立法解决问题,聚焦基层热点、难点、堵点,结合广西实际,打造多条具有广西特色的亮点条款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体现:

  总结提炼各地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复工复产的工作经验,增加制糖、松香加工等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的内容,着力消除复产复工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和安全隐患。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规定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应用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业务相近原则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领域特点,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对其资格进行核实,进一步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平台建设作出规定,鼓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主培训,推动解决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时间长的问题。

  原《条例》对自建房安全生产的监管存在空白,无法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有效监管。此次修订增加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生产监管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安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增加荷载和层数等,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通过委托专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同时规范了专家行为,明确安全生产专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专家职责,客观、公正提出意见,并对其意见依法承担责任。

  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使用的从业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明确自治区应当加强与相邻省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作机制,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衔接,加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提高跨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区域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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