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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续签与否 这些关键问题要弄清
来源:    作者:张兆利    发表时间:2026-02-25 18:25:48
摘要:劳动合同到期后,一般存在续签、不续签或者默认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等不同情况。
  劳动合同到期后,一般存在续签、不续签或者默认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等不同情况。无论哪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否则很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以下三个案例及其解析,提醒劳动者如何把握劳动合同续签各个环节涉及的有关权益边界。

  首次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不能等同自动续签

  案例:2022年9月,安先生入职某家电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订立了一份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但安先生继续在原岗位工作。2025年4月,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安先生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主动续签,应当向其支付未续签期间的二倍工资。而公司则认为,劳动合同虽未续签,但给予安先生的各项待遇均无变化,故应视为自动续订了书面合同,安先生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事后安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经审理支持了安先生二倍工资的诉求。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表明,只要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即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不因在某个阶段曾订立过劳动合同而免除后续的签订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当然有义务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这里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内涵只是视为双方具有接受原条件诸如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的合意,而这个合意并不等于双方续签了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既然家电公司未与安先生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向安先生支付二倍工资,且起始日期为原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第二天。

  连续两次合同到期,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汤某从2015年初开始在一家机械公司从事电焊工种,其间公司与他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至2025年6月底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之后,他一如往常还继续在原岗位工作,这种状态维持6个月后公司也未提及是否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为此汤某想弄明白,像他这样的情况能否主动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是否随时可以要求他“走人”?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分别指员工过错解除以及双方均无过错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的解除),续订劳动合同的。上述规定表明,在符合以上所列的情况下,劳动者拥有主动选择权,而用人单位则无权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汤某已经与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其本人也有意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他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机械公司应当告知其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汤某选择后者,则所在公司就应当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合同期满时,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案例:2022年7月,范女士入职某软件公司担任程序员,双方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25年6月,在范女士已经告知公司自己经B超检查正处孕期事实的情况下,公司仍然通知范女士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双方不再续签。事后,范女士以自己在合同终止前已经怀孕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其诉请。

  说法: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的特殊性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上述规定表明,若存在劳动合同续延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无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本案中,在范女士已经告知用人单位怀孕事实的前提下,其所在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上述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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