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患者隐私权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来源:
作者:张兆利
发表时间:2026-01-27 17:54:05
摘要:和谐的医患关系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因病就医过程中,患者隐私被泄露现象时有发生。
和谐的医患关系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因病就医过程中,患者隐私被泄露现象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那么,何谓患者隐私权?泄露患者隐私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
何谓患者隐私权?
案例:赵女士系一名小学教师,因患有先天性遗传疾病而自幼饱受心灵创伤。前段时间,赵女士到某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她的主治医生未经其同意,擅自让实习生观摩她在裸露情况下治疗疾病的全过程。为此赵女士深感受到羞辱,她想知道,医生的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说法:患者隐私权是患者依法享有的,因医疗活动中被他人知悉和掌握的基于身体隐私部位、生理缺陷信息和病史资料等方面的隐私,未经患者允许禁止被泄露利用,以及非医疗需要或未经患者允许在医疗过程中避免身体隐私部位被不当暴露和侵扰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里的私密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包括个人居所、私家车、日记、个人邮箱、个人的衣服口袋、身体的隐私部位等;私密活动属于动态隐私,比如社会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恋等;私密信息通常包括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女性三围、婚育状况等。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获取个人私密信息,比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身体缺陷、婚恋状况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本案中,在未经患者赵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医院组织实习生观摩教学的情形即属于侵害其个人私密信息的范围。
患者隐私不可“任性”公开
案例:某私立医院向公众媒体介绍不孕不育治疗经验时,将两年前李女士在该院进行宫外孕诊疗作为成功范例予以详细介绍,并将其当时治疗病历资料全部予以公开。这些资料公开后,不良社会舆论蜂拥而至,给李女士及其丈夫、双方家人亲属均带来了难以弥合的精神创伤。
说法:病历资料是患者在医疗期间所有阶段情节的书面记录和文件,包括住院志、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材料。因病历中含有患者的隐私信息,故病历的管理者又承担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责任,履行不得向他人泄露、不公开传播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发布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下列信息:(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本案中,医院“任性”公开李女士的病历资料显属侵权,正确做法应当是删除涉及患者姓名、身份等敏感信息,且经患者本人授权同意公开。
泄露患者隐私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案例:不久前,年仅57岁的某女性演员因病去世。随后,疑似该演员生前送医抢救的电子病历截图在网上流传。经公安机关调查,符某利用其在某医院工作的便利,出于炫耀目的,将该病患的个人病历拍照发至微信群,导致信息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后,公安机关对符某作出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
说法:从法律角度来看,泄露病历等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据情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精神创伤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行政和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符某获取患者病历并在网上泄露的行为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可能领受刑责。
何谓患者隐私权?
案例:赵女士系一名小学教师,因患有先天性遗传疾病而自幼饱受心灵创伤。前段时间,赵女士到某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她的主治医生未经其同意,擅自让实习生观摩她在裸露情况下治疗疾病的全过程。为此赵女士深感受到羞辱,她想知道,医生的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
说法:患者隐私权是患者依法享有的,因医疗活动中被他人知悉和掌握的基于身体隐私部位、生理缺陷信息和病史资料等方面的隐私,未经患者允许禁止被泄露利用,以及非医疗需要或未经患者允许在医疗过程中避免身体隐私部位被不当暴露和侵扰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里的私密空间,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包括个人居所、私家车、日记、个人邮箱、个人的衣服口袋、身体的隐私部位等;私密活动属于动态隐私,比如社会交往、夫妻性生活、婚外恋等;私密信息通常包括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女性三围、婚育状况等。自然人作为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获取个人私密信息,比如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身体缺陷、婚恋状况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本案中,在未经患者赵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医院组织实习生观摩教学的情形即属于侵害其个人私密信息的范围。
患者隐私不可“任性”公开
案例:某私立医院向公众媒体介绍不孕不育治疗经验时,将两年前李女士在该院进行宫外孕诊疗作为成功范例予以详细介绍,并将其当时治疗病历资料全部予以公开。这些资料公开后,不良社会舆论蜂拥而至,给李女士及其丈夫、双方家人亲属均带来了难以弥合的精神创伤。
说法:病历资料是患者在医疗期间所有阶段情节的书面记录和文件,包括住院志、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材料。因病历中含有患者的隐私信息,故病历的管理者又承担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责任,履行不得向他人泄露、不公开传播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国家疾控局发布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公开下列信息:(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本案中,医院“任性”公开李女士的病历资料显属侵权,正确做法应当是删除涉及患者姓名、身份等敏感信息,且经患者本人授权同意公开。
泄露患者隐私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案例:不久前,年仅57岁的某女性演员因病去世。随后,疑似该演员生前送医抢救的电子病历截图在网上流传。经公安机关调查,符某利用其在某医院工作的便利,出于炫耀目的,将该病患的个人病历拍照发至微信群,导致信息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后,公安机关对符某作出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
说法:从法律角度来看,泄露病历等隐私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据情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造成严重精神创伤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行政和刑事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符某获取患者病历并在网上泄露的行为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还可能领受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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