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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私自转移劳动关系到关联单位,劳动者有权说“不”
来源:    作者:廖春梅    发表时间:2025-12-22 17:15:08
摘要:近日,我所在的公司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未事先征求我的意见,更未获得我的同意,即单方决定将我的劳动关系转移到与公司存在关联的企业。
  读者咨询:

  近日,我所在的公司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未事先征求我的意见,更未获得我的同意,即单方决定将我的劳动关系转移到与公司存在关联的企业。请问,我是否有权拒绝公司这种做法?

  法官解答:

  你有权对公司的做法说“不”。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正因为案涉公司与关联企业各自属于独立法人,决定了二者并非同一用人单位,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到关联企业工作,属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解除,与关联企业新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仅变更了劳动合同的主体,甚至还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而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也涉及到各方的利益与选择,在“非因本人原因”的情况下,劳动者无疑有权决定是否入职新用人单位、有权提出自己事关劳动内容的请求。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与之对应,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到关联企业工作无疑需要劳动者、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案涉公司未事先征求你的意见,更未获取你同意,即使是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但由于与法律规定相违背而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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