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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其他协议替代劳动合同,员工如何有效维权?
来源:    作者:张兆利    发表时间:2025-10-16 18:01:23
摘要:用工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试图通过“躲猫猫”的手段模糊劳动关系,比如与劳动者只签订“聘用合同”“实践协议”等契约而不签劳动合同,其核心动机在于规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和成本。
  用工实践中,个别用人单位试图通过“躲猫猫”的手段模糊劳动关系,比如与劳动者只签订“聘用合同”“实践协议”等契约而不签劳动合同,其核心动机在于规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和成本。实际上,这样做不仅无法降低用工成本,还极易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额外增加经济补偿或赔偿等费用。以下通过案例解析帮助劳动者识破以聘用协议规避劳动关系的“障眼法”,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郭先生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合同约定:郭先生从事保安、小区卫生保洁和绿植管护工作;月薪2600元,每日三班倒,根据排班表打卡上班。合同还对郭先生的岗位职责、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等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约定。2025年3月,物业公司无理由单方解除了与郭先生的聘用合同。为此,郭先生经仲裁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被告辩称,公司与原告签订的系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故原、被告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聘用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有权随时解除与原告的聘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名称虽为聘用合同,但双方之间一直存在管理、考勤、薪酬等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主体,故原告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解析:

  劳动关系与聘用关系都是劳动者以劳动力换取报酬的形式,但二者所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有着很大差别。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通常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调整。而聘用合同是用人单位(通常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与劳动者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等,明显区别于企业劳动合同适用的劳动法律法规,核心用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聘用关系。

  裁审实践中,具备主体用工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何种名称的合同仅仅是形式问题,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要落实到实质问题上,即坚持“事实优先”原则加以判断,如双方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签订的合同内容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双方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等,即使签订的是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名义的合同,也能认定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本案中,郭先生入职后接受公司管理,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及劳动报酬、合同终止条件等,公司亦按月向其发放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案涉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作了明确约定,故法院认定郭先生与物业公司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构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诉讼中,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解除与郭先生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故其应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维权提示:

  劳动关系的有无直接决定着劳动权益的有无。因此,劳动者入职时务必仔细审查相关就业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及时识别并拒绝用人单位的不规范签约行为。现实中,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合同掩盖实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主张以下五个方面的权益:

  第一,获赔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就是说,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却签署聘用合同或其他合同,导致未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二倍工资的,实践中仲裁机构或法院通常予以支持。

  第二,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因为用人单位订立合同问题导致劳动关系违法解除或终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符合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补缴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而签订“问题”合同的情况下,员工可以随时要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并投诉补缴社保。

  第四,赔偿社保待遇。在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单位为了逃避缴纳社保义务而签订了无效合同,则员工发生工伤时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生育时无法获得生育津贴、患病时无法报销医疗费、失业时无法领取失业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领取养老金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社会保险待遇损失均由企业承担赔偿或支付责任。

  第五,支付加班工资。在确认劳动关系但签订其他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员工主张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相对容易。另外,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的,应当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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