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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职业闭店人注销,职工该向谁索要欠薪?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廖春梅    发表时间:2025-09-08 18:09:23
摘要:A公司为逃避支付包括对我们欠薪在内的大量债务,与作为中介的B公司恶意串通,未经任何清算即虚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登记机关注销了A公司,此举导致包括我们工资在内的债务无法清偿。
  读者咨询:

  A公司为逃避支付包括对我们欠薪在内的大量债务,与作为中介的B公司恶意串通,未经任何清算即虚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登记机关注销了A公司,此举导致包括我们工资在内的债务无法清偿。

  请问:我们该向谁索要欠薪?

  法官解答:

  你们可以要求A公司、B公司清偿欠薪。一方面,你们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恢复A公司登记并要求A公司继续清偿欠薪。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明显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资本或者注销公司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规避行政处罚,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A公司基于逃避包括支付你们工资在内的债务,滥用权利,与B公司恶意串通实施注销行为,自然当属其列。

  另一方面,B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到“职业闭店人”问题,指的是专门帮助经营不善的用人单位进行关闭、跑路等处理,从而牟利的群体,其通常手段包括更换法定代表人、转移资产、注销登记等,总的目的是让用人单位“金蝉脱壳”。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介机构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公司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介机构以自己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对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B公司为让A公司逃避债务,明知A公司有大量债权、债务没有清算,仍虚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登记机关注销了A公司,导致包括你们工资在内的债务无法清偿,其行为无疑与之相违,也决定了B公司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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