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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岗到新部门无法适应,可否要求返回原岗位?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5-08-07 18:40:19
摘要:金先生于2023年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工程公司,在弱电施工岗位工作,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后顺利转正。近期因效益不好,公司在未与他协商的情况下,口头通知他到商务岗位工作。
  基本案情:

  金先生于2023年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工程公司,在弱电施工岗位工作,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后顺利转正。近期因效益不好,公司在未与他协商的情况下,口头通知他到商务岗位工作。他本着试试的态度到新部门工作。然而,工作不到一周,他发现自己无法适应商务岗位,遂向公司提出返回原岗位的请求,但公司不同意。他想知道,自己是否有权要求返回原岗位工作?在遭公司拒绝的情况下,他若提出辞职,可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理评析:

  金先生可以要求返回原岗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据此,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当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口头变更一般不发生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调岗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劳动者前往新岗位工作超过1个月期限,又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就是说,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调岗,劳动者按要求到新岗位上班,且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为双方已就调岗协商一致,但劳动者可以在1个月内反悔。

  本案中,金先生按公司的口头通知前往新部门工作,可以视为双方就调岗已经协商一致。但是,由于公司未采用书面形式,而且金先生到新岗位上班才1周,因此他可以反悔,即有权要求回到原岗位工作。

  金先生在公司拒绝其返回原岗位的情况下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要看公司的调岗是否合理合法。实务中,企业调岗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会被认定为合法合理,劳动者必须服从:(一)确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必须,比如原岗位撤销等。(二)调岗前后的工作岗位有一定的关联,即调岗前后的工作内容不存在较大差异,劳动者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三)调岗后的岗位级别、工资薪酬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工作强度也相当。(四)调岗不会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或者因劳动成本增大而提供了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如调整出勤时间、提供交通工具或增加交通补贴。(五)调岗目的合理,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和惩罚性。(六)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维权提示:

  对用人单位而言,给劳动者调岗属于其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不代表可随意对劳动者调岗,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其生产经营情况确实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具有必要性和正当目的,且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企业如果未与劳动者协商就单方面调岗,且调岗不具有合理性,则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企业若以劳动者拒绝执行调岗决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索要赔偿金。

  对劳动者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对合理调岗负有容忍义务。就是说,用人单位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进行调岗,对劳动者的岗位级别、薪资待遇、工作地点及劳动条件等切实影响劳动者利益的内容未发生明显变化,劳动者负有容忍的义务,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而不能以未经协商一致为由予以拒绝。二是面对不合理调岗,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拒绝,并及时收集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的证据。三是遭遇不合理调岗且又不愿意到新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应在原岗位继续提供有效劳动,不宜旷工,以避免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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