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合作违约,收取的服务费要退吗?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5-08-07 18:39:50
摘要:“当初承诺派专业直播团队,全力帮我打开东南亚市场大门,我钱交了、资料给了,满心期待着直播大干一场,结果呢,直播直接没了动静!”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当下热门的跨境电商直播业务合作,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当初承诺派专业直播团队,全力帮我打开东南亚市场大门,我钱交了、资料给了,满心期待着直播大干一场,结果呢,直播直接没了动静!”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当下热门的跨境电商直播业务合作,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4月11日,怀揣拓展东南亚跨境电商业务梦想的原告某甲公司(甲方)与被告某乙公司(乙方)签订《某贸易东南亚跨境电商独立站+代运营直播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建店代运营资料及直播所需物料,乙方为甲方提供建店代运营及直播服务。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5.98万元,同时详细规定了乙方服务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积极履行义务,依约支付服务费5.98万元并提供相关资料及物料。然而,某乙公司在收取费用后,却未按约定开展建店代运营及直播服务工作,致使某甲公司业务拓展计划受阻,双方合作关系出现裂痕。
经沟通协商,2024年5月20日,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某乙公司承诺退还5.98万元服务费。但到2024年6月1日,某乙公司仅退回1.8万元,剩余4.18万元迟迟未退。无奈之下,某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某乙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4.18万元,并要求被告黄某对某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钦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某乙公司是被告黄某个人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乙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在解除合同时,某乙公司承诺全额退还所收取的服务费,但却未履行承诺。因此,原告某甲公司请求被告某乙公司退还尚欠的服务费4.18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由于被告某乙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黄某,且黄某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所以原告请求被告黄某对被告某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同样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乙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4年5月20日解除,限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服务费4.18万元给某甲公司,黄某对某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企业签订合同后,就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义务。一旦违约,不仅要承担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还可能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更应注重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独立,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希望通过这起案件,能引导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充分评估自身履行能力,谨慎作出承诺。签订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因违约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当初承诺派专业直播团队,全力帮我打开东南亚市场大门,我钱交了、资料给了,满心期待着直播大干一场,结果呢,直播直接没了动静!”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当下热门的跨境电商直播业务合作,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4月11日,怀揣拓展东南亚跨境电商业务梦想的原告某甲公司(甲方)与被告某乙公司(乙方)签订《某贸易东南亚跨境电商独立站+代运营直播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建店代运营资料及直播所需物料,乙方为甲方提供建店代运营及直播服务。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4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5日止,甲方向乙方支付服务费5.98万元,同时详细规定了乙方服务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积极履行义务,依约支付服务费5.98万元并提供相关资料及物料。然而,某乙公司在收取费用后,却未按约定开展建店代运营及直播服务工作,致使某甲公司业务拓展计划受阻,双方合作关系出现裂痕。
经沟通协商,2024年5月20日,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某乙公司承诺退还5.98万元服务费。但到2024年6月1日,某乙公司仅退回1.8万元,剩余4.18万元迟迟未退。无奈之下,某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判令某乙公司退还剩余服务费4.18万元,并要求被告黄某对某乙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钦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某乙公司是被告黄某个人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乙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在解除合同时,某乙公司承诺全额退还所收取的服务费,但却未履行承诺。因此,原告某甲公司请求被告某乙公司退还尚欠的服务费4.18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由于被告某乙公司只有一个股东黄某,且黄某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所以原告请求被告黄某对被告某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同样予以支持。被告黄某、某乙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于2024年5月20日解除,限某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服务费4.18万元给某甲公司,黄某对某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依据。企业签订合同后,就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诚信履行义务。一旦违约,不仅要承担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还可能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东更应注重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独立,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
希望通过这起案件,能引导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合同前充分评估自身履行能力,谨慎作出承诺。签订合同后,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因违约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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