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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帮“洗钱”,三男子犯帮信罪获刑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5-07-07 18:33:18
摘要:“本以为只是赚点‘快钱’,没想到成了犯罪帮凶……”面对判决,被告人廖某低头忏悔。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三名男子因出借银行卡协助洗钱,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刑,为贪图小利者敲响警钟。
  “本以为只是赚点‘快钱’,没想到成了犯罪帮凶……”面对判决,被告人廖某低头忏悔。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宣判,三名男子因出借银行卡协助洗钱,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刑,为贪图小利者敲响警钟。

  2021年11月,绰号“小麦”的男子联系被告人廖某,提出以每张银行卡1万元、每介绍一人提供银行卡2000元的好处费,诱使廖某提供银行卡用于洗钱活动。廖某见有利可图,便应允了“小麦”。随后,廖某联系了前同事潘某甲和潘某乙,告知他们办理银行卡供上家洗钱可获利1万元/张。潘某甲、潘某乙二人同样被利益吸引,同意与廖某共同参与。

  “小麦”为三人购买了从南宁飞往北京的机票,以便他们办理银行卡。在北京,潘某甲、潘某乙分别办理了一张北京银行和一张招商银行的银行卡,廖某则办理了一张北京银行和一张浦发银行的银行卡。之后,三人前往福建省福州市,按照“小麦”提供的定位,与当地的洗钱团伙汇合。在车上,廖某、潘某甲、潘某乙三人将新办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及支付密码等悉数交给洗钱团伙,用于洗钱活动。三人在福州逗留三天,其间一直按照“小麦”的指示,与洗钱团伙保持联系并提供银行卡。三天后,“小麦”再次为三人购买机票,安排他们返回南宁。

  在福州期间,三人的住宿、交通和伙食费用均由“小麦”通过廖某转付给潘某甲和潘某乙。返回南宁一周后,“小麦”约见三人,廖某单独赴约。“小麦”交给廖某1.9万元现金,并谎称三人剩余的好处费及廖某的介绍费上家尚未结算,待结算后再行支付。廖某拿到钱后,分给潘某甲、潘某乙每人6300元。

  不久后,三人的银行卡被冻结,经查实,这些银行卡的流水均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资金流水。经核算,廖某的北京银行卡流水金额达556万余元,浦发银行卡流水金额为164万余元;潘某甲的招商银行卡流水金额高达1013万余元,北京银行卡流水金额为462万余元;潘某乙的招商银行卡流水金额为792万余元,北京银行卡流水金额为425万余元。三人名下的银行卡直接涉及诈骗案件共计13起。

  另查明,被告人潘某甲、廖某、潘某乙分别于2023年6月11日、12日及13日主动向钦州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廖某、潘某甲、潘某乙分别向公安机关退出了其违法所得6300元。

  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廖某、潘某甲、潘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三人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判处廖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潘某甲、潘某乙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6300元均被依法没收。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廖某、潘某甲、潘某乙三人因贪图小利,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最终触犯法律,受到了应有的惩处。但考虑到他们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良好,法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缓刑是法律给予符合条件犯罪分子的一次重要改过自新机会,它并非意味着逃避惩罚,而是要求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区矫正,用实际行动证明自己的悔改之意。希望本案能警示社会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一时贪念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对于那些已经犯罪的人,也要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机会,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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