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争议裁决,提起诉讼需找准有管辖权的法院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颜东岳
发表时间:2025-01-22 17:44:29
摘要:我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出于不服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知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公司均不在本地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可是,当我前往相应法院后,又因超过15天起诉期限而被驳回起诉。
读者咨询:
我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出于不服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知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公司均不在本地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可是,当我前往相应法院后,又因超过15天起诉期限而被驳回起诉。请问:法院驳回起诉的做法对吗?
法官解答:
根据读者讲述的情况,法院驳回其起诉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规定表明,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必须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
与之对应,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的“十五日”是法定期限,不存在中断;“人民法院”无疑必须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本案中,读者虽然在十五日内向其家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但基于该法院与公司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无关,其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因此产生时效的中断,即重新计算十五日。读者在其家庭所在的法院释明之后,没有及时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无疑属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理应驳回。
(来源:《劳动午报》)
我与公司的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出于不服向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被告知基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及公司均不在本地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可是,当我前往相应法院后,又因超过15天起诉期限而被驳回起诉。请问:法院驳回起诉的做法对吗?
法官解答:
根据读者讲述的情况,法院驳回其起诉的做法并无不当。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述规定表明,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无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必须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
与之对应,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的“十五日”是法定期限,不存在中断;“人民法院”无疑必须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本案中,读者虽然在十五日内向其家所在的法院提起诉讼,但基于该法院与公司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无关,其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因此产生时效的中断,即重新计算十五日。读者在其家庭所在的法院释明之后,没有及时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无疑属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理应驳回。
(来源:《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