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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上班、离职下班、回家哺乳……途中遇车祸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5-01-07 17:58:01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劳动者在第一天报到上班、最后一天离职下班等途中,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呢?若遭遇车祸伤害,又能否构成工伤呢?用人单位往往持否定意见。

  报到上班途中出车祸,构成工伤

  覃先生收到某公司载明体检时间、报到时间等内容的录用通知书后,自行到指定医院进行了体检。之后,覃先生按公司指定的时间去报到上班,还带了午餐。不料,他在去公司途中遭遇车祸,交警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全责。事后,覃先生要求该公司为自己申报工伤,公司却说他报到还未成功,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不能申报工伤。

  【点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和作出工伤认定的首要条件是受害人属于单位的职工,即与单位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包括两个要件:一是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二是单位已经用工。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里的“用工”既包括劳动者的劳动力被单位实际使用,也包括劳动力已经处于被单位随时使用的状态。所谓的“用工之日”当然包括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去报到之日。

  本案中,一方面,公司向覃先生发出录用通知书,覃先生按要求进行体检,表明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了合意。另一方面,覃先生按指定时间前去报到上班,表明公司已事实上取得了对其劳动力的使用权。因此,双方之间已建立劳动关系。纵然覃先生本人尚未到达公司,但其目的是报到上班,其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自然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该公司不同意申报工伤,覃先生首先应当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然后再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离职回家途中出车祸,构成工伤

  2024年7月31日,骆女士与公司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天下午,她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并签署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后,于18时骑车下班回家,不料,途中被他人驾驶的汽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汽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住院治疗期间,骆女士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公司竟然说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其已经不再是公司职工,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骆女士的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点评】一方面,骆女士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具有公司的职工身份。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由此来看,劳动者在离职当日的24小时内,仍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骆女士的情况与之相吻合。另一方面,骆女士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骆女士作为公司的职工,在离职回家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自然应当认定为工伤。

  鉴于公司存在错误认识,拒绝为骆女士申报工伤,骆女士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的1年内,直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女职工回家哺乳途中被车撞伤,属于工伤

  赵女士的孩子刚满5个月,每天需要母乳。按照公司工作安排,赵女士的上班时间是每天14点至21点,由于公司未设立哺乳室,公司就批准她在工作时间内回家一次哺乳。2024年8月20日傍晚,赵女士骑车按通常上下班路线回家喂奶,此后在返回公司途中被机动车撞伤,交警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赵女士认为,公司应当为她申报工伤,而公司认为该起事故不是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根本不构成工伤。那么,赵女士的情况认定为工伤吗?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赵女士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首先,公司批准赵女士回家哺乳,然后再返回上班,这在客观上形成了赵女士再次在家与公司之间进行往返的事实,回家哺乳后返回公司的途中应视为“上下班途中”;其次,回家喂奶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再次,赵女士是在通常的上下班路线上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的。因此,赵女士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合理时间内下班途中被撞,属于工伤

  林先生所在公司实行三班倒工作制,并为倒班的职工安排有倒班宿舍。林先生因离家相对较近,一般下班后骑车直接回家,很少在公司过夜。2024年8月1日,林先生于当夜1时下夜班,因下暴雨不便回家,就在倒班宿舍休息。次日7时,林先生骑车回家途中被一辆小轿车撞伤,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公司认为,林先生下班后6个小时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不属于法定的“上下班途中”,故拒绝为他申报工伤。那么,林先生所受伤害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因此,不能机械教条地把“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一个固定时间、固定的地域。

  本案中,公司提供倒班宿舍,意味着准许或者说支持职工睡一觉后再下班回家。就林先生的情况而言,其下班时间为深夜1点,因下暴雨在倒班宿舍留宿,于早上7点开始回家,该情形应当属于下班的合理时间。再者,林先生出事的地点是在从单位回家的必经之路上,目的是下班回家。因此,林先生的情形属于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往返于用人单位和住所地的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鉴于公司拒绝申报工伤,林先生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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