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祛斑美容效果,维权不当反而赔钱?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5-01-07 17:57:32
摘要:爱美需谨慎,维权需理智。你是否也曾为脸上的斑点烦恼不已,选择走进美容院寻求解决方案?但切记要采取合理方式维权,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祛斑美容合同纠纷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客户时某因不满私人美容院的服务,在多次维权无果后采取不当方式维权,与美容院合伙人凌某互殴,法院最终判决时某承担70%的责任。
爱美需谨慎,维权需理智。你是否也曾为脸上的斑点烦恼不已,选择走进美容院寻求解决方案?但切记要采取合理方式维权,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祛斑美容合同纠纷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客户时某因不满私人美容院的服务,在多次维权无果后采取不当方式维权,与美容院合伙人凌某互殴,法院最终判决时某承担70%的责任。
基本案情
凌某是某私人美容院的合伙人之一,时某是该美容院的客户。在时某与该美容院签订的祛斑美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某多次上门主张维权,该纠纷经社区居委会、司法所等部门多次调解未果,美容院亦曾建议时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2023年3月16日,时某再次去到该美容院,试图通过拉横幅、拍视频等手段主张维权,后进入该美容院,在未经同意用手机拍摄凌某时引发冲突,双方互殴并导致凌某受伤。2023年6月14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凌某被罚款500元,时某被行政拘留5日。凌某因受伤产生了一系列费用,如2023年3月17日到医院医疗美容科就诊花费824.66元,2023年6月17日至2024年1月10日进行医美项目花费3.4万元。因双方协商不成,凌某将时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时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9741.4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均须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时某因私人美容院的祛斑美容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多次前往美容院进行维权,尽管社区居委会、司法所等部门多次介入调解,美容院也曾建议时某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但均未达成一致。2023年3月16日,时某再次前往美容院,尝试通过拉横幅、拍摄视频等方式维权,并在未经凌某同意的情况下,在美容院内用手机拍摄凌某,进而引发双方冲突及互殴,导致凌某受伤。针对时某与美容院之间的祛斑美容合同纠纷,双方本应依法妥善解决,即便协商不成,也应寻求合法救济途径来维护各自权益。然而,时某未能冷静应对,在已经历多次调解且美容院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下,仍选择上门拉横幅、未经允许进店拍摄等超出合理私力救济范围的方式维权,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因此应承担本案互殴事件导致损害的主要责任。凌某作为美容院合伙人之一,在客户上门维权并发生冲突时,未能妥善处理,与客户发生互殴,对其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时某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定,本案中凌某受伤的责任分担比例,时某应承担70%,凌某承担30%。
法院认定,凌某的损失为医疗费用824.66元、医美治疗费用为3.4万元,虽然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鉴于实际就医过程中会产生交通费用,法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200元。综上,凌某的合理损失共计35024.66元,时某需承担其中的70%,即24517.26元。因凌某未提供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其确实产生误工损失,法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诉请不予支持;因双方均存在过错并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罚,凌某的精神损害已得到抚慰,且凌某的损伤只是轻微伤,没有构成伤残,不符合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对凌某主张时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理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时某在与私人美容院的纠纷中,未能冷静处理,选择了上门拉横幅、拍视频等过激方式维权,且在未经凌某同意的情况下,在美容院内用手机拍摄凌某,进而引发冲突。这些行为表明时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地侵害了凌某的权益。虽然凌某作为美容院合伙人之一,在客户上门维权并发生冲突时,未能妥善处理,与客户发生互殴,对其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但在此情境下,时某的主动攻击行为是导致冲突升级和凌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时某因其过错行为侵害了凌某的人身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包括赔偿凌某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美治疗费用、交通费等合理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应冷静处理,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行为,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商家也应加强服务质量管理,积极解决消费者投诉,共同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
基本案情
凌某是某私人美容院的合伙人之一,时某是该美容院的客户。在时某与该美容院签订的祛斑美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某多次上门主张维权,该纠纷经社区居委会、司法所等部门多次调解未果,美容院亦曾建议时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2023年3月16日,时某再次去到该美容院,试图通过拉横幅、拍视频等手段主张维权,后进入该美容院,在未经同意用手机拍摄凌某时引发冲突,双方互殴并导致凌某受伤。2023年6月14日,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凌某被罚款500元,时某被行政拘留5日。凌某因受伤产生了一系列费用,如2023年3月17日到医院医疗美容科就诊花费824.66元,2023年6月17日至2024年1月10日进行医美项目花费3.4万元。因双方协商不成,凌某将时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时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9741.4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均须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时某因私人美容院的祛斑美容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多次前往美容院进行维权,尽管社区居委会、司法所等部门多次介入调解,美容院也曾建议时某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但均未达成一致。2023年3月16日,时某再次前往美容院,尝试通过拉横幅、拍摄视频等方式维权,并在未经凌某同意的情况下,在美容院内用手机拍摄凌某,进而引发双方冲突及互殴,导致凌某受伤。针对时某与美容院之间的祛斑美容合同纠纷,双方本应依法妥善解决,即便协商不成,也应寻求合法救济途径来维护各自权益。然而,时某未能冷静应对,在已经历多次调解且美容院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情况下,仍选择上门拉横幅、未经允许进店拍摄等超出合理私力救济范围的方式维权,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因此应承担本案互殴事件导致损害的主要责任。凌某作为美容院合伙人之一,在客户上门维权并发生冲突时,未能妥善处理,与客户发生互殴,对其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时某的责任。法院据此判定,本案中凌某受伤的责任分担比例,时某应承担70%,凌某承担30%。
法院认定,凌某的损失为医疗费用824.66元、医美治疗费用为3.4万元,虽然未提供交通费票据,但鉴于实际就医过程中会产生交通费用,法院酌情认定交通费为200元。综上,凌某的合理损失共计35024.66元,时某需承担其中的70%,即24517.26元。因凌某未提供医嘱或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其确实产生误工损失,法院对其主张的误工费诉请不予支持;因双方均存在过错并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处罚,凌某的精神损害已得到抚慰,且凌某的损伤只是轻微伤,没有构成伤残,不符合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对凌某主张时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理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时某在与私人美容院的纠纷中,未能冷静处理,选择了上门拉横幅、拍视频等过激方式维权,且在未经凌某同意的情况下,在美容院内用手机拍摄凌某,进而引发冲突。这些行为表明时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地侵害了凌某的权益。虽然凌某作为美容院合伙人之一,在客户上门维权并发生冲突时,未能妥善处理,与客户发生互殴,对其自身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但在此情境下,时某的主动攻击行为是导致冲突升级和凌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时某因其过错行为侵害了凌某的人身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包括赔偿凌某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医美治疗费用、交通费等合理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应冷静处理,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行为,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商家也应加强服务质量管理,积极解决消费者投诉,共同维护良好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