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为丈夫借款提供保证 离婚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
作者:陈秋霞
发表时间:2024-12-12 19:07:07
摘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为另一方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在离婚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债务由另一方承担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呢?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担保人为另一方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在离婚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债务由另一方承担的情况下,是否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呢?
2020年6月,丈夫罗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罗某从银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从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止。同日,妻子杨某与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承诺对罗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银行向被告罗某发放了贷款5万元。2022年8月,罗某与杨某协议离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罗某承担。截至2024年8月,罗某尚欠银行借款本金49992.89元、利息4571.62元。某银行经多次追讨未果,遂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杨某对罗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某到庭抗辩,认为与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约定债务由罗某自行承担,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向银行借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到期后,罗某未依约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承担支付罚息及复利的违约责任。杨某自愿为罗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该承诺是具体明确的,无需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现仍在保证期内,不因离婚而排除承担上述保证责任。
本案杨某承担的是保证责任,某银行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责任并非基于夫妻关系,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区别。夫妻一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离婚后债权人仅能要求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能要求另一方在离婚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提供连带担保的,即便是离婚,债权人依然可请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借款合同中,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需要注意查看保证承诺的内容。
2020年6月,丈夫罗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罗某从银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从2020年6月至2023年6月止。同日,妻子杨某与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承诺对罗某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后银行向被告罗某发放了贷款5万元。2022年8月,罗某与杨某协议离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罗某承担。截至2024年8月,罗某尚欠银行借款本金49992.89元、利息4571.62元。某银行经多次追讨未果,遂向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杨某对罗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杨某到庭抗辩,认为与罗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约定债务由罗某自行承担,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罗某向银行借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到期后,罗某未依约还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并承担支付罚息及复利的违约责任。杨某自愿为罗某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该承诺是具体明确的,无需以夫妻关系存续为前提,现仍在保证期内,不因离婚而排除承担上述保证责任。
本案杨某承担的是保证责任,某银行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责任并非基于夫妻关系,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区别。夫妻一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担保的,离婚后债权人仅能要求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不能要求另一方在离婚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提供连带担保的,即便是离婚,债权人依然可请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存在特殊身份关系的借款合同中,在签订保证合同时,需要注意查看保证承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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