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退职工劳动权益的那些事儿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4-09-09 18:33:07
摘要:内退全称应为“内部退养”“离岗休养”,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主要是国企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采取的过渡性办法。
内退全称应为“内部退养”“离岗休养”,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主要是国企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采取的过渡性办法。那么,对于内退人员,原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要求其返岗呢?一旦入职新单位,又能否享受劳动法规定的权利呢?假如在工作中受伤,又该由谁来承担工伤责任呢?我们通过4个案例对上述问题作出详细分析。
对于内退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2022年9月,某公司为了减员增效,就动员接近退休年龄的老员工办理内退手续,说内退后不仅每月有生活费、公司继续缴社保,大家还可以再找份工作干,张某等二十多名已经找到新去处的老员工就办了内退。可最近公司称,让一部分员工内退并没有减轻公司多少负担,因此就动了与张某等内退人员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心思。那么,公司可以与内退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吗?
【点评】
国务院印发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该规定明确了办理内退的条件和内退后的待遇等。
对于处于内退期间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企业一般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如果张某等内退职工同时符合上述第五项规定的两个条件,那么公司就无权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预告辞退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内退人员到新单位工作,能否享受劳动法上的权利?
【案例】
汪某从某国有公司内退后,公司每月发给生活费2900元,并为其缴纳社保。内退后不久,汪某应聘进入一家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每天上班8小时,还经常被安排加班,物业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只有1600元。最近,汪某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990元,于是要求物业公司依法支付工资并发给加班费。可物业公司说汪某是有单位的人,在与原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再形成另一个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建立的只能算劳务关系,所以不应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那么,内退人员再就业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据此,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到另一家单位从事有偿劳动,并接受管理的,应视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即这些再就业人员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在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按劳动法律法规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本案中,汪某内退后进入物业公司工作,即使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汪某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显然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并补齐之前的差额部分,还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和缴纳社保等。
内退人员被要求返岗,能否拒绝?
【案例】
老刘从某铝业公司内退后,经朋友介绍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老刘在建筑公司工作2年后,突然接到铝业公司的返岗通知书,让他在2天后回到原岗位工作。通知书还向老刘告知了拒不返岗的后果——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那么,老刘可以不返岗吗?
【点评】
从法律性质上讲,内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关系。签订内退协议后,双方均应遵守该协议的内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能随意变更内退协议。也就是说,内退职工申请返岗,或者用人单位要求内退职工重返原岗位,均应通过协商来解决。因此,如果铝业公司与老刘签订的内退协议中无特别约定,则在老刘不愿意返岗的情况下,无权强行其返岗。相应的,对于拒绝返岗的内退职工,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除非具有法定的解除理由,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向内退职工支付赔偿金。
内退职工再就业期间受伤,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
宣某从某煤矿内退后被甲公司录用,双方签订有用工协议。2024年3月,宣某在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获得工伤认定,后被鉴定为工伤伤残八级。宣某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甲公司对宣某说:“你与煤矿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你与我方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我方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当然就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宣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甲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支持了宣某的仲裁请求。
【点评】
职工内退后,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没终止,原单位应继续缴费,但这并不意味着新单位在雇用内退人员时,就无需为其上工伤保险、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据此,新单位与内退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内退人员在新单位发生工伤的,不能用原单位的工伤保险。
本案中,宣某内退后到甲公司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宣某应享受工伤保险等劳动权利。由于甲公司没有为宣某上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赔偿,因此,甲公司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即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宣某支付相关工伤费用。
对于内退职工,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
2022年9月,某公司为了减员增效,就动员接近退休年龄的老员工办理内退手续,说内退后不仅每月有生活费、公司继续缴社保,大家还可以再找份工作干,张某等二十多名已经找到新去处的老员工就办了内退。可最近公司称,让一部分员工内退并没有减轻公司多少负担,因此就动了与张某等内退人员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心思。那么,公司可以与内退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吗?
【点评】
国务院印发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该规定明确了办理内退的条件和内退后的待遇等。
对于处于内退期间而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企业一般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如果张某等内退职工同时符合上述第五项规定的两个条件,那么公司就无权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预告辞退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内退人员到新单位工作,能否享受劳动法上的权利?
【案例】
汪某从某国有公司内退后,公司每月发给生活费2900元,并为其缴纳社保。内退后不久,汪某应聘进入一家物业公司从事维修工作,每天上班8小时,还经常被安排加班,物业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只有1600元。最近,汪某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1990元,于是要求物业公司依法支付工资并发给加班费。可物业公司说汪某是有单位的人,在与原单位之间劳动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不能再形成另一个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建立的只能算劳务关系,所以不应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那么,内退人员再就业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据此,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内退职工到另一家单位从事有偿劳动,并接受管理的,应视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即这些再就业人员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在双重劳动关系情形下,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均应按劳动法律法规享受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本案中,汪某内退后进入物业公司工作,即使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汪某接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显然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物业公司应当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并补齐之前的差额部分,还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和缴纳社保等。
内退人员被要求返岗,能否拒绝?
【案例】
老刘从某铝业公司内退后,经朋友介绍进入某建筑公司工作。老刘在建筑公司工作2年后,突然接到铝业公司的返岗通知书,让他在2天后回到原岗位工作。通知书还向老刘告知了拒不返岗的后果——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那么,老刘可以不返岗吗?
【点评】
从法律性质上讲,内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关系。签订内退协议后,双方均应遵守该协议的内容,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能随意变更内退协议。也就是说,内退职工申请返岗,或者用人单位要求内退职工重返原岗位,均应通过协商来解决。因此,如果铝业公司与老刘签订的内退协议中无特别约定,则在老刘不愿意返岗的情况下,无权强行其返岗。相应的,对于拒绝返岗的内退职工,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除非具有法定的解除理由,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向内退职工支付赔偿金。
内退职工再就业期间受伤,由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
宣某从某煤矿内退后被甲公司录用,双方签订有用工协议。2024年3月,宣某在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获得工伤认定,后被鉴定为工伤伤残八级。宣某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甲公司对宣某说:“你与煤矿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你与我方之间应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我方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当然就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宣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甲公司承担工伤责任。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支持了宣某的仲裁请求。
【点评】
职工内退后,其社会保险关系并没终止,原单位应继续缴费,但这并不意味着新单位在雇用内退人员时,就无需为其上工伤保险、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据此,新单位与内退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内退人员在新单位发生工伤的,不能用原单位的工伤保险。
本案中,宣某内退后到甲公司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双方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宣某应享受工伤保险等劳动权利。由于甲公司没有为宣某上工伤保险,导致其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赔偿,因此,甲公司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即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宣某支付相关工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