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驾驶员醉驾仍同乘,风险谁担?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4-09-09 09:18:41
摘要:四名男子在共同饮酒后一同乘车出行,明知驾驶员醉驾仍选择乘坐,最终导致一名乘客重伤,责任谁来承担?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醉驾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对驾驶员、乘客及共饮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
四名男子在共同饮酒后一同乘车出行,明知驾驶员醉驾仍选择乘坐,最终导致一名乘客重伤,责任谁来承担?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醉驾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对驾驶员、乘客及共饮者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
案例:
2020年7月20日晚,张某在农村家中举办聚餐。聚餐由其父亲张某山发起,张某邀请了李某、王某、黄某等人参加。聚会结束后,大家意犹未尽,提议去镇上吃夜宵。由于电动车电量不足,李某出于善意,主动提出驾驶小轿车搭载大家前往。张某坐在副驾驶座,王某、黄某坐在后排。然而,在行驶过程中,李某因之前饮酒过量,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路边的绿化树。事故造成张某等人受伤,绿化树和小轿车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由于张某未系安全带,跌出车外,受伤严重。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其他乘客无责任。张某在事故中受伤严重,经过医院救治,虽然保住了生命,但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他的左侧肢体偏瘫,脾脏和胰腺均遭受了严重损伤,需要进行长期的康复治疗。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了八级和十级两处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为了治疗伤病,张某不仅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还因此无法正常工作,失去了收入来源。李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5万元的赔偿款,但对于张某所遭受的巨大损失来说,远远不够弥补。2021年3月24日,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王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依赖费等共计260余万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因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并负全责,对张某损失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在明知李某等人醉酒情况下,未能履行提醒、照顾、帮助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的父亲张某山作为聚餐主人,在明知李某等人醉酒情况下,未有效照顾张某等人,应承担一定责任。王某和黄某作为同饮者,在明知李某醉酒情况下,未履行劝阻义务,也应承担责任。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李某承担52%责任,张某30%责任,张某山10%责任,王某和黄某各承担4%责任。张某山已死亡,张某放弃向其继承人追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
根据法院核算,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1余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依赖费等。据此,法院判令李某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78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李某还需赔偿73万余元。王某应支付赔偿金6万余元,黄某应支付赔偿金6万余元。张某山虽已去世,但张某放弃向其继承人追诉,这一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李某明知自己饮酒,仍执意驾驶,其行为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张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之一,在明知李某饮酒后仍然乘坐其车辆,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这也增加了其受伤的风险。王某和黄某作为同饮者,未能有效劝阻李某的醉驾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李某作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乘客,在事故中的损失部分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和黄某作为同饮者,虽无直接责任,但也应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本案告诫我们,任何疏忽都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要以这个案例为鉴,时刻提醒自己,无论是驾驶还是乘坐,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让每一次出行都充满阳光和希望。
案例:
2020年7月20日晚,张某在农村家中举办聚餐。聚餐由其父亲张某山发起,张某邀请了李某、王某、黄某等人参加。聚会结束后,大家意犹未尽,提议去镇上吃夜宵。由于电动车电量不足,李某出于善意,主动提出驾驶小轿车搭载大家前往。张某坐在副驾驶座,王某、黄某坐在后排。然而,在行驶过程中,李某因之前饮酒过量,操作失误,导致车辆失控,撞上了路边的绿化树。事故造成张某等人受伤,绿化树和小轿车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坏。由于张某未系安全带,跌出车外,受伤严重。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其他乘客无责任。张某在事故中受伤严重,经过医院救治,虽然保住了生命,但却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他的左侧肢体偏瘫,脾脏和胰腺均遭受了严重损伤,需要进行长期的康复治疗。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了八级和十级两处伤残,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为了治疗伤病,张某不仅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还因此无法正常工作,失去了收入来源。李某虽然在事故发生后支付了5万元的赔偿款,但对于张某所遭受的巨大损失来说,远远不够弥补。2021年3月24日,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之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王某、黄某共同赔偿其因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依赖费等共计260余万元。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因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并负全责,对张某损失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在明知李某等人醉酒情况下,未能履行提醒、照顾、帮助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张某的父亲张某山作为聚餐主人,在明知李某等人醉酒情况下,未有效照顾张某等人,应承担一定责任。王某和黄某作为同饮者,在明知李某醉酒情况下,未履行劝阻义务,也应承担责任。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李某承担52%责任,张某30%责任,张某山10%责任,王某和黄某各承担4%责任。张某山已死亡,张某放弃向其继承人追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
根据法院核算,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1余万元,其中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依赖费等。据此,法院判令李某应向张某支付赔偿金78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李某还需赔偿73万余元。王某应支付赔偿金6万余元,黄某应支付赔偿金6万余元。张某山虽已去世,但张某放弃向其继承人追诉,这一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李某明知自己饮酒,仍执意驾驶,其行为构成了严重的违法行为。张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之一,在明知李某饮酒后仍然乘坐其车辆,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这也增加了其受伤的风险。王某和黄某作为同饮者,未能有效劝阻李某的醉驾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过失。李某作为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乘客,在事故中的损失部分是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和黄某作为同饮者,虽无直接责任,但也应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本案告诫我们,任何疏忽都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要以这个案例为鉴,时刻提醒自己,无论是驾驶还是乘坐,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让每一次出行都充满阳光和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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