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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型网购纠纷维权支个招
来源:    作者:张兆利    发表时间:2023-12-12 18:41:33
摘要:现实生活中,一些看似“非典型”的网购纠纷往往让人陷入无所适从的维权困局。事实上,民法典对这些事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事项均作出了保护性规定。本报通过以案说法分享维权攻略,为消费者应对“网购之囧”支招。

  现实生活中,一些看似“非典型”的网购纠纷往往让人陷入无所适从的维权困局。事实上,民法典对这些事关消费者权益的纠纷事项均作出了保护性规定。本报通过以案说法分享维权攻略,为消费者应对“网购之囧”支招。

  电子购物合同,也受法律保护

  案例:女工小沈在交易平台看到尹某发布出售的二手品牌手机,经线上沟通并预付定金600元后成功提交订单,随即尹某将该二手包裹交予快递发往订单地址。运输途中,小沈又与卖家联系表示反悔不再购买该二手手机。不料该商品在运输途中丢失。在这种情况下,小沈还需支付剩余价款吗?尹某应否返还买家的定金?

  评析:针对近年来电商平台合同纠纷日益增多的实际,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尹某在交易平台发布出售商品的行为构成要约,而小沈成功提交订单时构成承诺的送达,买方卖方之间的电子合同宣告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不能随意解除。另外,本案中网购商品在运输途中丢失,卖方并未完成实际交付,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该二手商品毁损、灭失的价金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故小沈无需支付剩余价款,同时可以请求卖方退还定金。

  分清“定金”“订金”,谨慎支付尾款

  案例:夏女士在网上服饰店看中一款羊毛衫,预付定金后在活动时间内支付了尾款。毛衣收到后,夏女士经试穿感觉尺码不合身,便申请退货退款,但店家拒绝退还定金,理由是她无证据证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属于买方违约故定金应予以没收。夏女士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网购消费者,依法享有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判决店家将原告预付定金与尾款一并返还。

  评析:线上促销活动中,不少店家都会要求消费者预先支付定金。民法典第586条强调了定金对于合同债务履行的担保功能,明确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未实际支付定金则不形成定金合同法律关系。该法第587条还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网购交易中,定金与订金的性质完全不同。一般情况下,在交易成功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收受订金的一方即使违约,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订金不具备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提醒消费者,在网购支付定金后反悔的情况下,可以在支付尾款后选择全额退款,从而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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