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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狗抓伤他人,要赔钱吗?
来源:    作者:庞萍    发表时间:2023-08-08 19:09:58
摘要:2022年8月6日晚,唐某牵着其饲养的宠物狗下楼走出单元门时,恰逢小罗从外走进单元大门,唐某的宠物狗便往小罗扑去,致小罗手臂被抓伤。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6日晚,唐某牵着其饲养的宠物狗下楼走出单元门时,恰逢小罗从外走进单元大门,唐某的宠物狗便往小罗扑去,致小罗手臂被抓伤。随后小罗等人当即前往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右上臂犬伤、狂犬病II级暴露。小罗先后5次前往医院接种狂犬疫苗,支付医疗费共计1763元。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罗遂将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某赔偿支付医疗费、交通费。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唐某出门遛狗时,未尽到注意、管理义务,未能有效管理犬只的过错行为与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宠物狗扑向小罗,给小罗造成损害的事实,有门诊初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费收费票据、疫苗接种记录卡、小罗与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小罗主张医疗费用为1763元,有门诊初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医疗费收费票据等佐证,法院予以认定。小罗主张的交通费500元,未有提供相关凭证,但其从家里往返医院接种疫苗5次,法院酌情支持100元。综上,小罗的损失为医疗费1763元、交通费100元,合计1863元,应由唐某承担。

  不久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唐某赔偿原告小罗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863元。

  法理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不管公民饲养的是否是危险动物,都应积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降低动物致他人的财产、亦或者是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概率。当然,即使安全保障措施已经采取,但是依旧有损害实施存在,并不能免除动物饲养者可能需要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唐某没有证据证明小罗的损害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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