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非法占用耕地“违建必罚,拒执必究”
来源:中工网
作者:齐琪
发表时间:2026-05-12 19:34:34
摘要:为正确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1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5月18日起施行。
据中工网 为正确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依法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1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占用耕地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5月18日起施行。
据介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时间跨度一般较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注销、死亡、故意逃避监管,或者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后,通过买卖、抵账、赠与、租赁等方式将建设完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由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况均时有发生。
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据介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时间跨度一般较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注销、死亡、故意逃避监管,或者在非法占用耕地进行建设后,通过买卖、抵账、赠与、租赁等方式将建设完成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交由他人占有、使用的情况均时有发生。
对于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合同效力的认定,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占用耕地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以及约定买卖、租赁建在耕地上的房屋等内容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此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在确定财产返还、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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