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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莫当“躺平人” 消极面对吃大亏
来源:    作者:张兆利    发表时间:2025-09-15 18:06:50
摘要:现实中,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或存有模糊认知,从而导致部分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走了弯路,比如因举证不能、消极答辩、弄错主体等,最终未能达到自己的维权目的。

  现实中,由于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甚了解或存有模糊认知,从而导致部分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走了弯路,比如因举证不能、消极答辩、弄错主体等,最终未能达到自己的维权目的。今天,我们通过以下3个案例提醒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务必遵守法律规定,尽量避免因消极“躺平”造成自身合法权益的丧失。

  举证能力不足

  案例:

  宋师傅一直在某小区物业公司从事值班、保洁、绿植管护等工作。2024年4月10日,根据公司负责人安排,宋师傅在协助工友修剪树木时,其左手食指不小心被电锯锯伤,经送医伤情被诊断为离断伤,手术治疗后伤情好转。伤愈后,在他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医疗费用时遭到拒绝。当宋师傅聘请的律师查阅他的案件材料时,却未发现用工合同、签到表等任何证据。最后,律师通过费尽周折搜集到的工友证言、电话录音等证据后,为宋师傅申请认定为工伤并及时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他的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才得以全部赔付。

  评析:

  对于仲裁、调解和诉讼而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述规定表明,证据是决定当事人胜诉与否的关键。日常工作期间,劳动者应留意收集下列证据:书面劳动合同或协议,这是直接证据之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押金条、书面处分类材料;工友证言;单位出具的欠条或证明;录音录像和微信、短信等记录;调解协议或笔录;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岗位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标有用人单位名称的工作服、工作帽等工装;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怠于庭审答辩

  案例:

  夏某原系某建筑公司工程师,在设计图纸时因工作疏忽给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离职后建筑公司将他诉至法院索赔。随后,夏某根据法院的书面通知,以充足的事实和理由及时整理、准备了书面答辩状。但令人遗憾的是,夏某因记错案件开庭审理时间而未能按时出庭,法院作出了不利于他的缺席判决,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评析:

  开庭是法院和仲裁机构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对案件做出公正处理的必经程序。所谓答辩,就是针对原告的起诉进行辩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就是说,如果庭审中被告不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进行答辩,而原告的诉请又有合理合法的证据支撑,届时被告败诉就在所难免。同样,在劳动仲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综合以上规定,如果被告(被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答辩,则庭审中进行反驳、提出反诉、请求调解、取得谅解等权利就无法行使,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缺席判决或裁决。

  索赔找错“东家”

  案例:

  刘先生被所在集团总部派往下属分公司工作时,即行解除了与总部的劳动合同,同时与分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工作3年后与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后,刘先生曾要求分公司支付其在集团总部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可对方以分公司没有招聘用工权为由,只同意按照他在分公司的工作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刘先生想通过仲裁或诉讼维权,但是却不知道究竟该以总部还是分公司作为索赔对象。

  评析:

  随着关联公司、劳务外包、合作共享等新型用工模式的大量涌现,在遇到劳动争议纠纷时,有些劳动者常常分不清谁才是真正的用工主体。还有的用人单位故意“挖坑”,导致关联单位员工权益受损后不知道该向谁主张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根据上述规定,提供被告(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不仅是原告(申请人)的义务,也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具体到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本案中,总部下属的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以上规定应当向刘先生支付在总部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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