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签订兼职协议,可否认定已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
作者:潘家永
发表时间:2025-09-15 18:06:18
摘要:今年3月份,即将大学毕业的我到一家宾馆求职,宾馆在我表明身份及年满22周岁后录用了我。双方签订的兼职协议约定,我兼职时间为1年,岗位为咖啡调理师,工作时间为8小时制排班轮休,还约定了月工资标准等。进入岗位后,宾馆对我进行考勤打卡、请假报批等管理。
读者咨询:
今年3月份,即将大学毕业的我到一家宾馆求职,宾馆在我表明身份及年满22周岁后录用了我。双方签订的兼职协议约定,我兼职时间为1年,岗位为咖啡调理师,工作时间为8小时制排班轮休,还约定了月工资标准等。进入岗位后,宾馆对我进行考勤打卡、请假报批等管理。
今年8月底,公司突然通知解除我的兼职协议,理由是我“较难达到宾馆所要求的给客人温馨的服务体验要求”。我认为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宾馆擅自解聘我属于违法。因宾馆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可是,宾馆说我是在校生,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请问:宾馆的说法以及我的要求能否成立?
律师解答:
首先,你与宾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现行法律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上述规定主要指向“勤工助学”等情形,不适用于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提供劳动的情形。双方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以“人身隶属关系+经济隶属关系”作为认定标准。
本案中,你入职时已满22周岁,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且你应聘时明确表达了就业目的;公司知晓你是尚未毕业的应届生后选择聘用你,并就工作时间、岗位报酬等作了约定;工作期间对你进行考勤打卡、请假报批等管理,并按月支付工资。这些方面表明双方已形成人身隶属和经济隶属关系,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宾馆构成违法解聘,应向你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有严重违纪等重大过错情形,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已不具备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能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本案中,由于宾馆对你“无法达到给客人温馨的服务要求”的评价,不属于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因此,宾馆的解聘行为违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支付赔偿金。
最后,你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可能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兼职协议内容上基本涵盖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可以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故宾馆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今年3月份,即将大学毕业的我到一家宾馆求职,宾馆在我表明身份及年满22周岁后录用了我。双方签订的兼职协议约定,我兼职时间为1年,岗位为咖啡调理师,工作时间为8小时制排班轮休,还约定了月工资标准等。进入岗位后,宾馆对我进行考勤打卡、请假报批等管理。
今年8月底,公司突然通知解除我的兼职协议,理由是我“较难达到宾馆所要求的给客人温馨的服务体验要求”。我认为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宾馆擅自解聘我属于违法。因宾馆一直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可是,宾馆说我是在校生,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上述款项。
请问:宾馆的说法以及我的要求能否成立?
律师解答:
首先,你与宾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现行法律并未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上述规定主要指向“勤工助学”等情形,不适用于在校学生以就业为目的提供劳动的情形。双方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应以“人身隶属关系+经济隶属关系”作为认定标准。
本案中,你入职时已满22周岁,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且你应聘时明确表达了就业目的;公司知晓你是尚未毕业的应届生后选择聘用你,并就工作时间、岗位报酬等作了约定;工作期间对你进行考勤打卡、请假报批等管理,并按月支付工资。这些方面表明双方已形成人身隶属和经济隶属关系,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其次,宾馆构成违法解聘,应向你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有严重违纪等重大过错情形,劳动者因个人原因已不具备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能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本案中,由于宾馆对你“无法达到给客人温馨的服务要求”的评价,不属于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因此,宾馆的解聘行为违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你支付赔偿金。
最后,你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可能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书面兼职协议内容上基本涵盖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可以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故宾馆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