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兜底线保基本”为原则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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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围
发表时间:2024-08-12 19:15:14
摘要:劳动基准是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保障的强制性制度。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群体工作时间过长、工资收入不稳定的问题一再引发社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关注,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愈发迫切。
劳动基准是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保障的强制性制度。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群体工作时间过长、工资收入不稳定的问题一再引发社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的关注,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愈发迫切。
今年初,人社部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对补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基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切实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仍有以下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是指引指南仅具有指导效力,不具有强制效力。行政指引不是立法文件,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二是如何平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个体自治与劳动基准的国家强制。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规模大、分布散、类型多、跨平台等特点,使得他们个体差异较大。然而,劳动基准具有国家强制的特点,通常采取统一标准强制执行,如何使其能够与平台用工的特点相适应,仍然存在挑战。
三是对于权益维护,如何统筹程序保障和实体依据。一站式调解机制虽在前端通过“不考虑法律关系性质”的方式解决了收案口径问题,但在中端的调解过程以及后端调解失败后的程序衔接等方面,还是需要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因此,未来仍需对程序保障和实体依据做好统筹。
总体而言,笔者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基准制度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在制度层面,要提高相关的立法层级,强化法律效力,以弥补目前指引指南和指导意见规范效力不足的问题。二是在规则层面,应以目前适用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基准规定为基础,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支付保障等,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遵循兜底线、保基本的原则,适当降低劳动基准的保护标准,明确不完全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遵循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标准,不能完全由平台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协商确定。三是在机制层面,应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基准纳入劳动监察,强化基准实施的行政强制力,并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建立跨平台的综合监管机制。四是在权益维护层面,在强化程序的便利性同时,也需要注重实体权利的公平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基准具有强制性,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注意调解方案的公平性。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今年初,人社部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对补齐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短板,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基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对切实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仍有以下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是指引指南仅具有指导效力,不具有强制效力。行政指引不是立法文件,没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
二是如何平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个体自治与劳动基准的国家强制。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规模大、分布散、类型多、跨平台等特点,使得他们个体差异较大。然而,劳动基准具有国家强制的特点,通常采取统一标准强制执行,如何使其能够与平台用工的特点相适应,仍然存在挑战。
三是对于权益维护,如何统筹程序保障和实体依据。一站式调解机制虽在前端通过“不考虑法律关系性质”的方式解决了收案口径问题,但在中端的调解过程以及后端调解失败后的程序衔接等方面,还是需要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因此,未来仍需对程序保障和实体依据做好统筹。
总体而言,笔者以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基准制度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在制度层面,要提高相关的立法层级,强化法律效力,以弥补目前指引指南和指导意见规范效力不足的问题。二是在规则层面,应以目前适用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基准规定为基础,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支付保障等,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遵循兜底线、保基本的原则,适当降低劳动基准的保护标准,明确不完全劳动关系以及劳务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遵循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标准,不能完全由平台企业与工会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协商确定。三是在机制层面,应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基准纳入劳动监察,强化基准实施的行政强制力,并且充分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建立跨平台的综合监管机制。四是在权益维护层面,在强化程序的便利性同时,也需要注重实体权利的公平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基准具有强制性,在调解过程中,需要注意调解方案的公平性。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