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等诸多方面,要求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在当前优化人口结构和全面推进三孩政策的宏观背景下,要注重女职工劳动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保障,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确保广大女职工平等参与社会劳动生活、平等获得职业发展机遇、平等享有职业发展成果,围绕消除职场性骚扰和性暴力、推动企业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两大主题,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
一、法律修订坚持问题导向 着力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
当前我国已批准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公约)、《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等一系列人权公约,并逐步把这些公约内容转化为国内法,保障平等、消除歧视。在劳动领域,保障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行政法规为主体的法律框架。
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着力研究解决职场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如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条在原有法律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的行为,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的主要情形;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能有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且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通过对劳动合同内容的法律约束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的平等就业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具体规定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如结婚、怀孕、产假、哺乳期间,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待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进一步保障女职工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列举了用人单位防范性骚扰应当履行的8项职责,明确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9条把相关违法行为纳入了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明确检察机关可以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4条明确了工会和妇联等群团组织对用人单位违法侵害行为的监督权,完善了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等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和司法救济渠道。这些法律条文的修改都充分显示了党和国家实现男女平等的政治意志和坚强决心,为实现女性依法平等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加大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学习力度 提升用人单位对性别平等的认同和意识
女职工是我国工人阶级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女职工们以主人翁姿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实现工作场所性别平等,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重要举措。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契机,特别是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和女职工维权行动月期间,各级工会要加大组织宣传学习力度,开展以“加强生育保护,依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为主题的各项宣传和维权活动,提升用人单位对性别平等的认同和意识,促进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为创造公平、和谐的工作环境,实现男性和女性在工作中的平等做出努力。
三、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 促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制度机制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对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性别平等制度机制,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工作作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原则性要求,也在法律层面更具体地对用人单位的行为进行了约束。用人单位应紧紧围绕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在男女职工享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和待遇、从事同等价值的工作获得同等报酬、公平享有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生育保护、平等参与集体协商、平等获得职业发展机会、获得平衡工作和家庭的支持这六个环节的内容,突出发挥集体协商作用,层层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扎实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工作场所性别平等在用人单位制度机制建设和工作推进中做实见效。特别是侵犯女职工生育权利、生育待遇不落实等问题,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应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积极协调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问题,加强与地方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推动加大性别平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注重培育总结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更多用人单位加强性别平等制度机制建设,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干部学校)